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科技 » 正文

多收电费56876.5元,黄石市祥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处罚吞噬星空:姬青大美女现身,洪的爱人,可惜相爱的人无法在一起

152023-10-03 07:15:00

多收电费56876.5元,黄石市祥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处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73号,信息显示,黄石市祥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转供电服务过程中共计多收一般工商业用电电费56876.50元,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黄市监处罚〔2023〕273号当事人:黄石市祥明物

标签: sdf

多收电费56876.5元,黄石市祥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处罚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73号,信息显示,黄石市祥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转供电服务过程中共计多收一般工商业用电电费56876.50元,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黄市监处罚〔2023〕273号

当事人:黄石市祥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转供电相关票据、账本、合同、收费情况表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提供相关材料。2023年6月20日,本局对你单位立案调查。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18日,你单位多次到本局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询问调查。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

2023年9月4日及次日,你单位向本局提交与转供电对象的退款协议,并配合询问调查。2023年9月6日,执法人员到西塞山区康居人家小区门面抽查核实,走访西塞山区春利超市等3家转供电终端商户,均确认退款协议真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你单位是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康居人家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系该小区范围内的转供电服务提供者。作为转供电服务提供者,你单位以1.0元/度、0.9元/度的电价向转供电对象收取电费。自2019年1月起至2023年4月期间,你单位在西塞山区康居人家小区范围内提供转供电服务过程中共计多收一般工商业用电电费金额为人民币56876.50元。经责令退款后,你单位已与全部存在多收电费金额的转供电对象达成退款协议。经查询,你单位暂无被处罚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质的书证;

2.你单位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转供电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转供电多收电费金额情况表、情况说明、新旧公章样式等材料1套,证明你单位提供转供电服务且在转供电服务中存在加收其他费用行为的书证;

3.对你单位法人代表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在转供电服务中存在加收其他费用行为的书证;

4.本局向你单位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本局已依法责令你单位退回多收电费的书证;

5.你单位提交的转供电退款情况说明1份,退款协议1套,退款公告及其张贴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已与转供电对象达成退款协议的书证;

6.对西塞山区春利超市等3家终端商户询问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票据复印件等材料1套,证明你单位以高于供电公司电价收取电费的书证;

7.对康居人家小区终端走访核实视频及退款协议真实性确认书3份,证明你单位提交退款协议真实性的书证;

8.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3张,证明检查时你单位经营场所情况的书证;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截图1张,证明你单位无被处罚信息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9月14日,本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你单位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你单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在本局责令退款后积极与转供电对象沟通进行退款,并达成退款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一项“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第(三)项“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捌拾柒元陆角伍分(5687.65元)。

潇湘晨报综合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公开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和服务的根据。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联系本站网管,谢谢。

合作